为强化我市棚户区改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联合草拟了《关于强化棚户区改建工作的实行意见》。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印发稿及其政策理解不予公布,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4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明确提出意见: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szjs.gov.cn)首页的“为你引荐”或者“对话交流-民意征求-征求主题”涉及栏目查阅并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8室(邮编:518031)并请求在纸条上标明“规范性文件印发”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放至:gjc@szjs.gov.cn。
四、注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或“深圳寄居辟头条”微信公众号,在正文下方的留言栏递交意见。所附:关于强化棚户区改建工作的实行意见(印发稿)为强化我市棚户区改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减缓棚户区改建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缓棚户区改建工作的实行意见》(粤府〔2014〕2号)、《关于完备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等规定,制订本实行意见。一、基本规定(一)棚户区改建政策适用范围。
本实行意见限于于我市范围内用于年限20年以上,且合乎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 不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 用于功能不齐全;3. 设施设施不完备。用于年限严重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性房屋检验标准》(JGJ125-2016)检验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不含新区管理机构,折合)批准后可以划入棚户区改建政策适用范围。合乎《关于强化和改良城市更新实行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国家展开改建的零散原有住宅区可以不划入棚户区改建政策适用范围。希望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寻将辖区内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城中村、原有屋村有序划入棚户区改建政策适用范围。
(二)迁往移往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建迁往移往补偿采行货币补偿、产权对调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对调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强迫自由选择。各区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或不多达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确认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的产权对调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应该按照《深圳市房屋征税与补偿实施办法(全面推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认。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订购不多达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订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缴。
(三)棚户区改建项目实行模式。棚户区改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辟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居多,其他企业可以参予。
棚户区改建项目在符合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设施拒绝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作迁往移往住房外,应该全部用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居多,出租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人或买入,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买入。人才住房买入政策自行制订。
二、的组织机构(四)市级棚户区改建工作领导机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管理专责协商全市棚户区改建工作及根本性事项决策。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于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创建会员大会制度,开会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棚户区改建工作牵涉到的重点、难题问题。
针对项目实行牵涉到的政策限于等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明确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措施和方案,报市指挥部审查会。(五)市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市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草拟我市棚户区改建政策,发布命令各区棚户区改建工作任务指标,并对各区棚户区改建工作展开指导、监督、考核。(六)区级棚户区改建工作领导机构。
各区政府应该正式成立区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辖区棚户区改建工作。区指挥部负责管理审查会辖区棚户区改建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并开会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问题辖区棚户区改建工作牵涉到的重点、难题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以设于区住房建设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七)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草拟本辖区棚户区改建实施细则,编成辖区棚户区改建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念规划、项目专项规划,以及确认项目实行主体等工作。(八)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调查所下辖区域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征求居民改建意愿,全案棚户区改建项目,编成项目迁往移往补偿方案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九)实施棚户区改建项目申报常态化。区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本实行意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的申报提示,具体申报流程、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事项,实施辖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申报常态化。(十)调查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街道办事处应该在已完成老旧住宅区项目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设施设施等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主管部门编成的项目概念规划,征求居民改建意愿,呈交市、区主管部门对未获得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住房信息展开核查,并对项目展开全案。
全案合格的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查。核查中找到不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区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住房改革政策法规不予处置。(十一)审查棚户区改建年度计划。区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所报项目信息,汇总不具备改建条件的项目报区指挥部审查会。
审查会通过的项目划入区棚户区改建年度计划,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划入区棚户区改建年度计划的项目应该划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行计划、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行计划,同时由区房屋征税部门申请人划入下一年度房屋征税计划,并积极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十二)编成棚户区改建项目实施方案。区主管部门应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指挥部审查会。
项目实施方案中应该具体项目实行主体的自由选择方式、重新组建项目现场指挥部等最重要事宜。(十三)证实棚户区改建项目实行主体。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可必要证实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实行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证实项目实行主体。
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实行主体后,应该核准实行主体证实文件,并与其签定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该具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迁往移往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接管拒绝、项目工程进度决定、移往补偿涉及费用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事宜。(十四)编成棚户区改建项目专项规划。区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拒绝,考虑到片区公共设施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编成棚户区改建项目专项规划,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审批,公示期不少于30个大自然日。
公示期剩,区主管部门应该将审批期间搜集的意见及其处置情况连同专项规划悉数报区政府审查会,审查会通过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专项规划由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展开审批,或以其他方式通报权利主体,并作为棚户区改建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依程序划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专项规划须要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应该再行按修改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十五)制订项目迁往移往补偿方案。街道办事处应该的组织项目实行主体,依据本实行意见有关规定和区棚户区改建涉及政策,充份征询权利主体意见,制订本项目的迁往移往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并撰写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查会。审查会通过后,区主管部门应该将补偿方案及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该在获得市主管部门表示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将补偿方案在项目现场审批,或以其他方式通报权利主体。(十六)签定项目迁往移往补偿协议。在根据补偿方案确认的项目签下期限内,由区政府确认的部门、项目实行主体与权利主体三方签定迁往移往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该具体移往补偿标准、迁往移往住房面积、迁往酬劳、临时安置费、投产歇业补偿费、迁往奖励等事宜。各区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等方式引领权利主体在签下期内已完成签下。项目实行主体应该按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誓约,缴纳移往补偿等涉及费用。
(十七)依法实行房屋征税、行政处罚。签下期内约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具体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必须依法实行房屋征税。如牵涉到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十八)申请人建筑物拆毁工程备案。补偿协议签定已完成后,项目实行主体应该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申请人房屋拆毁工程备案,并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已完成建筑物拆毁。
(十九)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吊销注册。建筑物已完成拆毁后,项目实行主体应该持区主管部门核准的棚户区改建项目实行主体证实文件、补偿协议、不动产权利证书以及吊销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等涉及材料,向不动产注册机构申请人办理与补偿协议比较不应的产权证书吊销注册。项目实行主体可以帮助权利主体处置被迁往房屋的抵押事宜。
(二十)棚户区改建项目用地审核。棚户区改建项目的用地审核由各区政府负责管理,并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拆毁和不动产权利证书吊销后,实行主体应该所持项目立项国家发改委、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发改委文件、实行主体证实文件、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等涉及材料,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审核申请。经区政府审核通过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该核准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待移往补偿面积具体后,与实行主体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
(二十一)棚户区改建项目地价计收标准。棚户区改建项目的迁往移往住房与被迁往住房产权性质完全相同,其中:1. 用作移往补偿已获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缴;2. 用作移往补偿并未获得房地产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棚户区改建项目中用作租赁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产权归政府的减免地价外,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缴;用作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缴。
棚户区改建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减免地价。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缴的,仅限于整体出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缴的,可拆分销售。设施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减免地价,但不得转入市场。(二十二)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竣工验收。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涉及规划管理工作。四、确保措施(二十三)修改棚户区改建项目审核程序。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该为棚户区改建工作获取绿色通道,各涉及部门应该修改程序、主动服务,延长棚户区改建项目专项规划、不动产权利证书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核时限。
(二十四)创建棚户区改建工作考核机制。棚户区改建工作考核指标划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管理体系。区政府应该强化迁往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敦促项目如期动工。
市指挥部对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的棚户区改建工作展开总办。(二十五)提高棚户区改建项目品质。棚户区改建项目应该推展设计、订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通过前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于,提高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备公共服务设施,将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
(二十六)拓宽棚户区改建金融反对渠道。希望项目实行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建专项贷款反对项目实行。
创建棚户区改建项目贷款偿还保障机制,在风险高效率、可持续的原则下,谋求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反对。(二十七)实施棚户区改建项目税费反对政策。棚户区改建项目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享用适当的税收优惠;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该对棚户区改建项目必要免除劲射、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十八)减缓各区棚户区改建制度建设。本实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区政府应该严肃研究当前棚户区改建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融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棚户区改建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制订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减缓依法前进棚户区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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